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连山区位于葫芦岛市东北部,是辽宁省葫芦岛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,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原锦西市(县级)基础上设立的城乡一体的综合行政区。辖16个农村乡镇,9个城市街道办事处,2个省级开发区——辽宁省扶贫实验区,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。总面积1651.4平方公里,总人口68.22万,其中城镇人口30万(2011年)。位于东经120°51′,北纬40°45′,东及东北分别与锦州经济开发区、凌海市、锦州市太和区接壤,北与南票区毗邻,南临兴城市,西及西北靠建昌县和朝阳市朝阳县。连山,禹、夏时期属幽州地;商、周时期属孤竹国地;春秋时期属燕国地;战国和先秦时期属辽西郡;两汉、三国时期属狐苏县、徒河县和乌桓地;两晋、南北朝时期属徒河县和广兴县;隋、唐时期属柳城县和营州泸河;辽、金时期属安昌县;明代在连山设驿站,称连山驿。